文化和旅游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下条例》)3月19日对外公布。《水下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
遗存于下列
水域的具有
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
内水、
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