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物
遗存于某些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某些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包含内容
水下文物包括什么?
文化和旅游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下条例》)3月19日对外公布。《水下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保护区划定
水下文物保护区如何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保护措施
出水文物怎么保护?
打捞出水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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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