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的使用许可。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注音】qìxiàngzhuānyòngjìshùzhuāngbèishǐyòngxǚkě
根据2006年11月中国气象局公布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