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般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纠纷,一般来说,情节比较简单,争议数额不大,比较容易调解解决。轻微刑事纠纷,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的《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