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
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
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
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