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泛指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特指美国国会在内战结束后所制定的 4部《民权法》(1866,1870,1871和1875)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制定的4部《民权法》(1957,1960,1964和1968)。
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民权法”(一译“民权法案”)与“权利法案”的含义有所不同:权利法案通常指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不受政府非法侵犯;民权法通常指议会立法规定黑人的公民权利。内战结束后的 4部《民权法》是国会中共和党激进派积极在南部推行自己的改造方案时制定的,同一时期中制定的还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3、14、15条以及1871年的《三K党法》等,其中都规定了黑人的公民权利。但自1876年总统选举后,随着北部共和党和南部民主党的妥协和改造南方的结束,这4部《民权法》被最高法院和国会破坏殆尽,如1883年最高法院宣布1875年《民权法》违宪;国会则几次通过立法取消《民权法》中许多重要条款。至今这些民权法中仅有少数条款继续有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部《民权法》是在黑人运动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其中1957年《民权法》授权司法部,对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行为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发出禁令;1960年《民权法》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派人协助黑人进行选举登记;1964年《民权法》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包括选举、就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消除种族隔离”的问题。实施这一法律的主要手段,是对各州和地方上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机构停发联邦补助。1968年的《民权法》主要是关于消除在住房方面的种族隔离。美国从本世纪50年代以来,通过最高法院的若干判例、第23、24条《宪法修正案》(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及国会的一些立法,其中包括上述4部《民权法》,实际上是把黑人的“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逐步转变为“事实上的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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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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