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班是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专门为少数民族学生单独设立的教学班。该教学班共有三类,第一类,中等学校民族班,即在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为少数民族学生设立的教学班;第二类,高等学校民族班,即在
普通高等学校为少数民族学生设立的教学班;第三类,党校、团校民族班,即在党校、团校为少数民族学生设立的教学班。
50年代,在一些地区的有关学校就举办了民族班。如贵阳师范学校于1951年举办了民族班,
中央团校于1952年举办了民族班,
北京医学院于1953年举办了民族班。“
文化大革命”中大部分民族班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部、国家民委于1979年提出恢复举办大学民族班的意见。1980年6月21日,教育部印发了《1980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之后,许多
中央部属高等学校和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也陆续举办了民族班。同时,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在中等学校举办了民族班。民族班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上都享受适当的照顾。举办中等学校民族班,可以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中学毕业生,使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举办高等学校民族班,则可以利用
重点高等学校的师资、设备等优越的条件,为少数民族培养高层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