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nological association 各国从事民族学研究的群众性
学术团体。在一些国家亦称人类学学会、社会人类学协会等。学会的内容在历史上不断有变化。最初,人们认为民族学包括人类学。1839年W.F.爱德华兹首先建立的巴黎民族学学会,1842年美国成立的美国民族学学会,1843年英国伦敦建立的民族学学会,都包括体质人类学在内。在此以后,人类学逐步从民族学中分离出来。
团体介绍
1859年,巴黎民族学学会为人类学学会和民族学学会所取代。1863年,英国在民族学学会之外,也建立了人类学学会。1864年,俄国成立了莫斯科大学自然科学、人类学和民族学爱好者协会。1869年,德国建立了人类学、民族学和史前史学会。后来,有些国家则又把民族学包括在人类学之内。1871年,英国的民族学学会和人类学学会合并,成立了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皇家人类学学会。但是欧洲大陆大多把人类学和民族学看作两个学科。1871年,在佛罗伦萨和罗马建立了意大利人类学和民族学学会。1878年,俄国成立了喀山大学人类学、历史学和民族学学会。今天,各国民族学学术团体的名称和活动范围,仍然反映了这种理论和传统上的差异。
中国的民族学学会 中国民族学研究会是中国全国性的民族学群众性学术团体。一些省和自治区及西南地区,也建立了相应的地区性研究会,如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等。这些研究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科学讨论会,出版《民族学研究》辑刊等读物。
国外的民族学学会 亚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各国主要有:日本民族学学会和日本民俗学学会(发行《民族学研究》季刊等杂志)、巴西人类学学会、阿根廷人类学学会、墨西哥人类学学会、新西兰波利尼西亚学会(出版《波利尼西亚学会学刊》)、英联邦社会人类学协会澳大利亚分会。
东欧各国主要有:匈牙利民族学学会、希腊历史学和民族学学会、波兰民族学学会、南斯拉夫民族学协会、捷克斯洛伐克科学院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学学会和斯洛伐克科学院斯洛伐克民族学学会。
西欧、北美各国主要有:丹麦民族学学会、比利时皇家人类学和原始社会史学会(出版该会《辑刊》)、西班牙人类学民族学和原始社会史学会、芬兰文学会、法国巴黎人类学学会、英国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皇家人类学学会(发行该会《辑刊》)、奥地利民俗学学会和奥地利民族学学会、葡萄牙人类学和民族学学会、瑞士民族学学会、意大利民族学学会、联邦德国民族学学会和波恩地理学民族学学会、加拿大社会学和人类学协会、美国人类学协会。
不少国家没有建立民族学学会,比如苏联的民族学研究基本上是在科学研究机关的范围内进行的。
国际民族学学会 目前主要有: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协会、 国际欧洲民族学和民俗学学会、 国际欧洲少数民族研究联合会、国际欧洲及其毗连国民族学地图常设委员会等。这些学术团体出版的刊物有《欧洲族体》、《欧洲民族学》、《人民》、《斯拉夫民族学》、《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协会通报》等。
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协会是1933年在瑞士巴塞尔民族学会议上成立的。定期召开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会议,开始为每4年一次,1968年后改为每5年一次。1934年以来,已召开会议11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是:第一届1934年于伦敦,第二届1938年于哥本哈根,第三届1948年于布鲁塞尔,第四届1952年于维也纳,第五届1956年于费城,第六届1960年于巴黎,第七届1964年于莫斯科,第八届1968年于东京,第九届1973年于芝加哥,第十届1978年于新德里,第十一届1983年于加拿大的魁北克和温哥华。协会下辖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迫切问题研究委员会。1958年以来,每年出版协会《通报》。
1951年国际艺术和民俗学委员会,改称为国际欧洲民族学和民俗学学会。1971年8月、1982年9月分别在巴黎、莫斯科召开国际欧洲民族学和民俗学会议。
中国民族学学会
摘要
纠错编辑摘要 中国民族学学会是中国全国性的民族学群众性学术团体。第一届理事会成立于1980年10月26日。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主管。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民族学研究,尤其重视当前民族地区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研究。
基本信息
“中国民族学学会”第一届(1980.10-1984.10)
理事会成立于1980年10月26日。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主管,中国民族学学会是中国全国性的民族学群众性学术
团体。
组成人员
会长: 秋浦
顾问费孝通先生
顾问:顾问有吴泽霖、
黄现璠、
李安宅、杨堃、吴文藻、刘咸、杨成志、方国瑜、江应梁、费孝通、李有义——按出生年序排名。
副会长有:马曜(中共老党员)等7人;
秘书长:詹承绪
第一届理事49名,其中白、蒙古、彝、达斡尔等8个
少数民族理事12名,占
理事总数的24.5%。
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民族学重建以后,1980年10月在
贵阳召开了中国民族学界的代表大会,并成立了“中国民族学研究会”。1984年10月后,改名称为“中国民族学学会”。
主要任务
顾问黄现璠先生
1.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民族学研究,尤其重视当前民族地区存在的现实问题的研究;
3.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民族学研究的规划;
4.编辑和出版民族学的研究成果;
5.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历届会长
第一、二届理事会会长:秋浦(中国社科院民族所);
第三、四、五届理事会会长:
宋蜀华(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第六届理事会会长:
郝时远(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学术研讨会摘介
第六届
中国民族学学会第六届学术讨论会于1997年11月10~13日在美丽的云南西双版纳举行。这是一次世纪之交的会议,也是一次承前启后的盛会。
宋蜀华会长
这次讨论会是由中国民族学学会、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此次大会的顺利召开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世纪之交的中国民族学”。与会代表共103 人,来自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分属汉、壮、蒙、达斡尔、苗、土家、朝鲜、纳西、白、彝、哈尼等10多个民族。会议收到论文共84篇。在84篇文章中,其中有30多篇是与主题密切相关的,另有40多篇为其他学术论文。
会议认为:1980年以前,新中国的民族学 研究在民族识别、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史、民族志和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70 年代末以来,在学科基础建设与应 用研究方面成果显著;民族学今后 的研究重点在于继续加强学科本身 建设、民族学人才培养与民族学娜 识普及。会议对学会章程进行了修 改,并选出了新的学会理事,宋蜀华连任会长,副会长17人,常务理事37人。
第七届
中国民族学学会第七届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7月16日至19日在
湖北西部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恩施市举行。这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民族学界召开的第一次大规模盛会,也是一次承前启后的盛会。这次会议由中国民族学学会、湖北民族学院和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的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会议的主题是“民族学与21世纪”。与会的专家、学者共110多人,分别来自全国各教学及研究机构。
湖北民族学院副院长谭志松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宋蜀华教授致开幕词,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彭振坤教授致欢迎词。
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中国民族学学会顾问郑杭生教授在会上做了重要学术报告。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祁庆富教授致闭幕词。新任学会会长郝时远代表新一届理事会做了讲话;副会长雷振扬、彭振坤等也在闭幕式上发言。
研讨会共收到
论文52篇,会议分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两种形式进行。从讨论内容来看,会议论文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民族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二是民族学研究回顾与学科建设,三是民族社会、宗教与文化研究。
(一)民族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郝时远
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此次研讨会探讨较多的重要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文化发展是整个民族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文化具有增强民族凝聚力、增强民族团结的功能,发展民族文化对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具有特殊的作用。少数民族中的村规民约,对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部大开发与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的保护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在西部大开发中,要注重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民族文化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应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一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二是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三是共性与特色的关系,四是经济发展与文化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不是保护落后,不是一成不变地维持,也不是排斥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保护民族文化应该包括保护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或者说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保护手段要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如利用保护、开发保护、立法保护、重点保护等。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可以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发展文化产业,建立特色经济,发展旅游业,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有些学者特别强调了西部开发中的立法问题,强调应依法开发西部,防止出现历史上其他国家在大开发中所带来的危害。有些学者还强调,西部大开发必须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紧密联系,要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适应,不能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冲突。要提升民族文化中的优良传统,使之成为现代文明。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各民族都有一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传统知识,民族文化本身具有保护生态的功能,具有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功能。宗教信仰中的一些观念和禁忌也具有保护生态的作用。充分利用和发展具有保护生态功能的民族文化,是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问题,也是
民族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民族学研究回顾与学科建设
学术研讨会会场
民族学研究回顾与学科建设也是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了论述。与以往民族学研讨会不同的是,这次会议的回顾文章大多不是全国性的民族学研究回顾,而是针对某一具体民族、具体地区或具体学科的研究回顾。有的学者详细回顾了20世纪国内外壮学研究的历史与内容,有的学者评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贵州民族学的研究概况,有的学者分析了50年来土家族研究的几个阶段及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变迁,有的学者就回族研究做了评述,有的学者介绍了国内影视人类学的研究概况。
民族学的学科建设是近十年来探讨较多的一个问题,此次会议也不例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学研究在民族地区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民族院校对培养民族地区的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学者应敢于讲真话,说实情,真正为少数民族谋利益。有的学者还强调了民族学研究中国化的重要意义,强调中国的民族学研究要有自己的特色,强调21世纪的中国民族学不仅要研究
少数民族,而且还要研究汉族。中国民族学在
21世纪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将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体系。
(三)民族社会、宗教与文化研究
学会学术成果《民族服饰与文化遗产研究-中国民族学学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
在提交会议的52篇论文中,以探讨民族社会、宗教和文化的论文占大多数,其中又以探讨土家族及恩施地区社会、宗教与文化的论文居多,约有15篇。有的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土家族社会的演变和古代教育,有的从宗教的角度分析土家族的民间信仰和民俗,有的探讨土家语功能的变化,有的从考古学的角度分析恩施州的考古发现与文物,有的则是探讨恩施州人文资源的开发。有的学者根据调查资料,对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的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基本还是由乡镇政府为主的国家主导型结构,但家族和宗族意识对基层选举的影响日益彰显,民间精英的影响也与日俱增。有的学者则从神话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多民族文化的本源,说明民族文化的开放性与民族的自强是各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中华民族的复兴也同样取决于文化的开放性和自主性的再塑造。会议期间,理事会根据学会章程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经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推举,组成了第六届理事会。在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了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并聘请了顾问。
学会分会
汉民族分会
1994年4月,由
中央民族大学、
云南大学、
广西大学、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广东汕头史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当时称民族研究所)、广西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广西民族研究所、广东省民族研究所、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
厦门大学人类学博物馆等单位筹备发起成立“中国民族学学会汉民族分会”,属群众性学术团体。同年10月国家民政部社团司正式批准本会成立。本会成立旨在开展广泛的学术研究,推动汉民族研究活动全面深入开展,为加强民族平等团结,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中国民族学会汉民族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族学学会汉民族研究会,是中国民族学会下属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深入开展汉民族的研究,为加强民族平等团结,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统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研究汉民族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和规律;研究汉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考古、习俗和海外华人的历史与现状;研究汉民族与国内少数民族的关系;研究汉民族对中华民族形成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包括座谈会、报告会等。每两年召开一次专题讨论会,四年召开一次全国或国际学术讨论会。
第六条 创办学会会刊,编辑出版汉民族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汉民族研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经个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学会(办公室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通讯、书刊、资料等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承担关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提供研究情况,调研报告、资料、论文、著作等;会员有责任推荐新会员。会员四年交一次会费。(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按地区、部门分本名额,由该地区、部门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主要是:制订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总结工作,制订计划;组织评奖活动,选举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单位推荐,学会协商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长若干人;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为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全面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主要发起单位筹集;(3)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赞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报中国民族学会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会因故停止活动,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会员代表会议同意,可终止活动,并报中国民族学学会。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学会主要学术活动
——1996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承办,湖南长沙,
——1998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广西大学承办,广西南宁
——2000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福建省社科联承办,福建泉州
——2002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宝鸡市人民政府、炎帝研究会承办,宝鸡
——2003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承办,昆明
——2005年,国际汉民族学术会议,章丘市人民政府、齐鲁文化研究中心,章丘市
——2006年,第五届河洛文化国际研讨会及2006年汉民族研究会国际学术术讨论会,河南省政协、洛阳市政协及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洛阳
昭君文化研究分会
昭君文化高层论坛暨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成立大会于2008年9月7日在呼和浩特昭君大酒店隆重举行。
马冀副会长在成立大会上发言
原自治区党委书记王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云秀梅、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清、原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格日勒图、奇英成、原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杨斌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
郝时远以及国家民政部、呼和浩特市的领导同志出席了大会。来自内蒙古、北京、湖北、陕西、浙江等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作了大会发言。
马冀教授撰写了论文《论昭君文化的价值》,并且作了大会发言。
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是经国家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学术团体,是在呼和浩特昭君文化研究会基础上,吸收了全国各地的昭君研究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她的成立,标志着昭君文化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说明以“和平、和睦、和谐” 为精髓的昭君文化在全国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必将推动昭君文化研究向更高水平发展。
名誉会长林干
大会经过选举,产生了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郝存柱当选为会长,马冀等同志当选为副会长。学会聘请胡振民(中国文联党组书记)、王群、王占(原
内蒙古政协主席)、云秀梅、董恒宇(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杨斌庆、陈瑞清、格日勒图、奇英成为顾问,聘请郝时远、汤爱军(呼和浩特市长)、林干(内蒙古大学教授)为名誉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郝时远在发言中对中国民族学学会昭君文化研究分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且深刻阐述了研究昭君文化的意义。原自治区党委书记王群在会上做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深情地回忆起在内蒙古工作的经历,全面论述了弘扬昭君文化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