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特征之一。
解释
亦称“民族性格”。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通过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特点表现出来。例如建筑的艺术和风格,住宅的安排和使用,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戏曲、饮食、服饰的特点,以及社会风尚、节日和民族传统等,都表现出一个民族的性格、情操和爱好。
特征
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是不能离开民族文化而存在的。任何一个民族的人们都热爱本民族的历史和优良的文化传统,习惯于本民族的习俗、生活方式,并关切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这种表现,通常称为民族感情。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民族内部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因而在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中渗透着不同的阶级意识因素。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在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的还与宗教信仰有密切关系。在形成过程中,一定的人们逐渐意识到他们属于一个民族。这种民族自我意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具有很大的稳定性。有些民族的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甚至民族共同语言等特征都已发生变化,但他们的民族自我意识仍然明显存在,成为维系该民族的重要因素。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往往与民族的历史遭遇和所处地位有密切关系。一些处于受歧视和被压迫地位的民族,对其他民族存有隔阂和不信任心理,对于伤害本民族尊严和民族平等的行为颇为敏感。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广泛、频繁,民族的传统和生活习俗等随之发生变化,民族的性格、情操和爱好也不能不发生变化。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后,各民族的精神面貌将逐渐趋于一致,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将最终消失。
参考书目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