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壮
明代杂役
民壮指的是明代的一种经常性杂役。由乡民组成,以补卫所军丁的不足。明初由官府选派。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 改为招募。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 又改为按里派充,每一州县按里数多寡,规定每里所出民壮人数。
规模
正统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变发﹐明军失败﹐朝廷遂令各处招募民壮﹐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天顺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壮。应募者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免粮五石,另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壮由招募改为佥派。规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体健壮者可派为民壮。方七八百里以上的州县﹐每里佥派两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佥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两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佥民壮遇警调集期间﹐官府给行粮﹐余悉照天顺元年例。弘治末﹐民总壮数为三十万。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为防御倭寇的侵扰﹐一度令各地增佥民壮﹐州县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佥派民壮主要根据里甲人户的等则﹐按丁粮多寡编派。弘治十一年﹐规定每十年通行查审民壮一次﹐老﹑残﹑病者除名更换。
历史作用
民壮初设时﹐曾起过补充卫所军队的作用﹐后由于各级官吏或受贿卖放﹐或冒支月粮﹐或以低价雇募孱弱之人﹐或以无赖罪囚代应查点。弊端百出。民壮既缺乏训练﹐又经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继。故嘉靖年间(1522~1566)﹐各地民壮相继纳银代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0-09-26 02:5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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