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业费
经济术语
民兵事业费是指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属于地方财政开支,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召开民兵工作会议等方面,不准用于购买武器、弹药和通信装备器材,更不准挪作机关行政费或用于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事业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保障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民兵事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民兵事业费的开支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共同研究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①军事训练费。包括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训练民兵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的购置、制作、维修、包装和运输费;集训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组织民兵短期脱产训练和到部队短期集训所需的费用,以及大中城市的房屋租赁费等。②政治工作费。包括民兵政治教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片、宣传资料购置费和邮寄、包装费,影(录像)片租赁费,幻灯片购置费,巡回放映所需的发电费、运输费,以及奖励费等。③武器装备维修管理费。包括民兵武器装备修理费和备附品的购置、维护费,武器擦洗费和搬运、包装费,县民兵武器、弹药仓库的修缮和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费,民兵武器修械所的设备购置和补充费等。④其他经费。包括民兵作战费、会议费等。民兵事业费实行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三级管理,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军区、军分区按规定的比例留用民兵事业费。人民武装部根据分配的指标、开支范围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开支计划,经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军分区备案。民兵事业费开支后办理结算和报销,逐级编报决算。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民兵事业费年度决算抄送军委国防动员部和国家财政部备案。民兵事业费的分配与使用,由军委国防动员部、国家财政部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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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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