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相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用公正的评价程序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对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
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比较试验工作是消协组织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首项公益性职责的重要手段。
消协组织的比较试验与政府部门的监督抽查主要区别有:一是主体不同。开展比较试验工作的主体是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而监督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二是目的不同。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消费信息,指导消费;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主要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状况等进行执法监督,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是方法不同。消协组织所开展的比较试验主要是对不同牌号产品的品质、性能进行客观的比较,有标准规定的,可以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没有标准的,也可以进行商品之间的比较,即不依赖标准,不判定合格不合格,只是客观地把测试情况提供给消费者,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则必然依据标准进行,对批次产品采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判断。四是样品来源不同。消协组织所开展的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模拟消费的方式,直接到市场上购买样品,试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是批次抽样,抽样在生产或流通环节进行,结果是判定批次合格或不合格。五是结果性质不同。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具有强制性,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而且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消协组织所开展的比较试验旨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不具有强制性,但对有问题的样品可向企业反馈,敦促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消协组织可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并建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比较试验工作是国际消费者联会向消费者组织推荐的开展市场研究的基本方法。一些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组织早已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如美国消费者协会自1936年成立以来,逐步开展产品测试工作,其出版的《消费者报告》月刊,已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杂志之一。英国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工作也有30多年的历史,每年要完成大量比较试验项目,也出版专门刊登比较试验研究报告的月刊。我国香港地区的消费者委员会还专门成立了“研究与普查部”,主要负责开展产品比较试验工作,每年开展40余项产品比较试验,并出版《选择》月刊。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联会。我国《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的总则》(GB/T 16760—1997)出台后,中消协将比较试验工作引入到中国,并参与制定了《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的总则》(GB/T 16759—2008)。于此同时,中消协制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并于2014年修订为《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中消协的推动下,1998年以来,各地消协组织陆续开展比较试验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有别于国家监督抽查的商品和服务的比较测试和评价信息,并逐渐成为了消协组织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重要载体。
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是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结合消协组织经费状况确定比较试验项目。二是依据《消费品和有关服务的比较试验 总则》(GB/T 16759—2008)以及《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具体比较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三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市场购买样品,登记整理相关信息;四是委托具有国家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测试,并出具相关测试报告;五是测试结果向生产或销售企业进行反馈;六是以消费者易于理解、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测试数据进行解读和评价,并撰写和发布比较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