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 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 × 30万元= 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
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2O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20万元)× 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O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