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宣帝纪》:“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
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颜师古注:“凡言殿最者:殿,后也,课居后也;最,凡要之首也,课居先也。”
《文选·班固》:“虽驰辩如涛波,
摛藻如春华,犹无益於殿最也。”李善注引《汉书音义》:“上功曰最,下功曰殿。”
宋·王禹偁《长洲县令厅记》:“小则惩之以殿最,大则惧之以
刑法。”
清·李渔《慎鸾交·品花》:“往常的花案都出於贪夫之手……如今公论出於我辈,就要认真殿最一番,各秉至公,定其
优劣,这才成得一张花案。”
《周礼·天官·大宰》:“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明清制,每三年考察外官事状称大计。大计的具体办法为,由州、县、府、道、司,据朝廷所立四格、八法(后为六法)等条例作为标准,层层考察属官,再汇送各省督抚,判定举劾后,选呈吏部。政绩卓异者,荐举升迁;触犯八法者,按例参劾。殿者指政绩差,而最者指政绩好,即是指被评官员等级。将考绩优异知县调入京为行取,多是授为科道官,如六科给事中等,间中也有用为对品小京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