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义和(1946年1月-2007年9月5日),男,汉族,山东齐河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曾任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生平
1965.08—1970.08西安交通大学无线电系自动控制专业学生
1970.08—1974.07天津764厂三车间技术员、调试班班长
1974.07—1976.07天津764厂党委组织科干事
1976.07—1978.03齐河县委组织部干事
1978.03—1981.09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干事
1981.09—1984.03山东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
1984.03—1986.07山东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
1986.07—1990.08山东省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
1990.08—1993.09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93.09—1997.12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党委书记、副局长(副总经理)(其间:1994.02—1995.09挂职任聊城地委副书记)
1997.12—1998.02济南市委副书记
1998.02—1999.12济南市委副书记兼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9.12—2001.02济南市委副书记
2001.02—2007.07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生活
人物事件
制造爆炸
段义和自2000年以来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柳海平,段义和与陈志等人制造了济南“7·9”爆炸案,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
罢免代表
2007年7月16日上午,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8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罢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审宣判
2007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犯故意杀人罪、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8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段义和死刑;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3日二审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遂依法核准段义和、陈志死刑判决。
执行死刑
2007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