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残疾军人与退役残疾军人。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
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
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
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