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论,西方国家学者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观点的总称。废除死刑的主张始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自由主义刑法学家的大力倡导。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其1764年出版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文中,猛烈抨击了封建残酷的刑罚制度,提出了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的主张。自此以后,在西方学者中,围绕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这场争论延续至今。概括说来,废除死刑论的主要观点是:(1)死刑是野蛮时代血醒复仇的沿袭,残酷而不合人道。(2)死刑违反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不是复仇和报应,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复归社会。而死刑杜绝了罪犯自新之路。(3)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释,公民通过订立契约把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以求个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当然个人自由应受一定限制,但自由受限制并不意味着通过契约把生命交给国家来剥夺。(4)死刑无威吓作用,起不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调查研究证明,死刑对那些犯死罪的人并无威吓作用。就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其犯罪率并未因死刑的废除而增加。死刑是常在的,而杀人、强盗等严重犯罪仍经常发生,这充分说明了死刑并无威吓作用。(5)死刑为极刑,发生错判便无可挽回,无论为何“慎刑”,死刑也难免误判。而且死刑为最酷的刑罚,无程度差别,不免有失公平和均衡。(6)从功利角度看,死刑无益于被害人及犯罪人的家属,无益于社会。因而死刑不具有经济性。(7)死刑的存在违背了社会文化发展的规定。刑罚制度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变化的,总的趋势是朝着重一轻一无的方向发展。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废除死刑论观点的影响之下,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步增多,迄今为止,从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近50个。英国、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一些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已从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