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武装掩护走私。是指为了使走私活动得以顺利完成,携带武器装备或者雇请武装人员,采取
警戒、
钳制、
压制等手段,为走私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的行为。此处的武器装备应当是行为人所走私物品以外的,如果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但未将其用于掩护走私的,不属于武装掩护走私。另外,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武器装备,都不影响武装掩护走私的成立。
定罪须知
其一,只要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不论其走私的对象是什么。也不论数量的多少,原则上都应按犯罪处理。其二,武装掩护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对其应当根据武装掩护的走私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实际上就是以走私的对象确定相应的走私罪名,如武装掩护走私假币的,以走私假币罪定罪。
处罚方式
其一,尽管对武装掩护走私的要按照所走私的对象定罪,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罪名如何,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其二,只要是以武装掩护走私的,都应当按照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