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加装武器装备最初是为了对付私掠船。私掠船制度废止后,武装商船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协约国为防御德国潜艇和飞机的袭击曾广泛使用武装商船进行自卫。1916年德国政府声明指出,所有武装商船将被视为军舰,德国潜艇将不作任何警告对其予以打击。但当时绝大多数国家认为,为了防御目的使用武装商船是允许的,商船配备防御性武器并不改变其法律地位,它不是军舰,仍然具有商船的各项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同盟国方面也曾广泛使用武装商船。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商船加装武器装备只能用于防御目的,如果主动攻击敌国军舰或商船,则会失去武装冲突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