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早在春秋时期
左丘明所著的《
左传》中就有“武德有七”的论述。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武德的涵义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过去,大多以“尊师重道,孝悌正义,扶危济贫,除暴安良” “虚心请教,屈己待人,助人为乐”,“戒骄奢淫逸”等作为武德信条。武术的各拳种流派,也都订有自己的“门规”、“戒律”、“戒约”,并有“三不传”、“五不传”、“十不传”以及“八戒律”、“十要诀”等作为武德的标准。也有不少学者对武德进行概括,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尚武崇德的精神”,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一种美德”,也有的学者认为武德是“武者体现的道德”。1987年全国武术
学术研讨会,将武德规范概括为“尚武崇德,修身养性”。这些都从不同侧面对武德进行了概括,但是,武德事实上是一种
伦理观,所以我们应该从伦理学的角度去定义武德。
我们认为,武德是从事武术活动的人,在
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
道德规范和所应具有的
道德品质。简而言之,就是武术道德。“道”一般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并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
行为准则、规则或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与己,外施与人,便称为“德”。“道”主要指一种外在的要求,“德”则指内心的精神情操或境界。“道德”两字连用,始见于
荀子《
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武德的实质亦是
社会公正原则,即正义、公平、公道,是人类最古老的
道德观念之一。武德同样是通过
社会舆论的作用,大众的压力,良心的不安,使人们“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恶者而攻之”,来调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自从有了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律《
隋律》、《
唐律》,武德从未与法律发生过冲突。和道德一样,武德的实用范围也比国家法律更广泛。我们提倡武德,应在国家法律前提下,和国家宪法及其相应的一切
规章制度相统一、相一致。
传统的武德已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耍英雄、逞好汉、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哥们义气”,以及带有三纲五常思想的“唯师命是从”的行为等,所以应对传统武德进行分析,继承传统武德中合理的成分,批判过时的旧武德,树立新的武德观。
继承传统武德中的精华,要把习武同发扬祖国灿烂文化,热爱祖国联系起来,培养强烈的
民族自豪感,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有宽广的心胸,对人民要以礼待人,不恃武伤人,不以强凌弱;对危害祖国、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要敢说敢管,见义勇为,疾恶如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
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不盗名、不夺利、不保守,热于助人的美德;尊老爱幼,尊师重道,对前人和长辈的著作和经验要虚心学习,认真专研,努力学习技术,刻苦练功,磨练出慈、勇、智、恒的坚强意志,培养良好的
身体素质,文武双全,为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
其次是在尊祖师习俗上浓厚的迷信色彩,由此形成的不少清规戒律和续家谱、立
牌位等歪风及恪守祖训、
祖道的风气。它压抑了武德思想的进步发展,扼杀了
创造能力。
第三是唯我独尊的“宗派之争”的封建意识侵蚀武林,为争正守而相互讽刺、排斥、讪骂,甚至大打出手。其根源在于几千年来的
封建社会狭隘、落后的生产力制约下形成的封建性的社会思维,是自给自足的
自然经济作用下的产物,是这种历史
劣根性的反映,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文以德彰,武以德显,武术的真谛在于重德。
武德作为习武者所应具备的一种美德,作为一种
社会意识形态,它指导人们共同的武术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并渗透在习武者的思想和言行中。重武德是武术发展的
先决条件,是培养社会所需的文武双全、德智体
全面发展的新型建设人才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
老子曰:“我有三宝,持而保之,
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慈故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