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武术协会,是2000年9月成立的武术社团组织,办公地点设在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
武当内家拳的研习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传承和发扬武当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努力促进武当武术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当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进武当武术走向世界,弘扬武当文化、壮大武术产业。协会会员分别由党政机关、科技机构、新闻机构、武术馆校、功夫艺术团、演出团体等人员组成。现有会员6740人,同时在
美国、
加拿大、中国
香港地区、
武汉、
北京、广州、常州等地设有武当武术协会分会。武当武术协会秘书长:徐耀进
活动简介
10余年来,协会多次出访了乌克兰、西班牙、罗马尼亚、苏格兰、德国、捷克、美国、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挪威、法国、英国、韩国、日本、意大利、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派员赴世界各地传授太极养生功法。组织参加了2008北京奥运会、2011深圳大运会等10场大型太极表演活动。与此同时,10余年来,协会还组织开展
太极文化研究、交流、传授、培训、演出等5000余场(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武当武术协会”。
第二条武当武术协会是弘扬武当文化,壮大武术产业,促进武当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由特区和国内外从事武当武术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当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特区武术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武当内家拳研习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武当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发展武当武术事业,倡导和普及全民习武
健身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当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妥地推动武当武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十堰市文体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特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办公地址为武当山特区武术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武当山特区有关武当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当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挖掘、整理、研究武当武术,普及和宣传武当武术;
(三)继承和发扬武当武术这一优秀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区、湖北省和国内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四)研究、拟订武当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当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五)按照省市及武当山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各类武术赛事活动;
(六)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构建和完善国内外武当武术传承人网络;
(七)受主管部门委托,选拔和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优秀运动队进行集训,参加各类比赛;
(八)组织和协调武当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武术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
(十)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与武当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为武当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一)承办上级委托的有关武当武术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武术馆校、武术团体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协会的发展,进一步作出贡献的其他领域的仁人志士和社团。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武当武术事业发展的研讨;
(七)有权批评和制止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七)向本协会介绍或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本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