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豁免公约是指欧洲17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联邦德国、法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塞浦路斯)于1972年5月签订。对国家主权实行有限豁免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一方缔约国同一个或更多的私人参加一个公司、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该公司、组织或团体的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所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则该国不能免受另一缔约国法庭的管辖。
凡诉讼涉及的一方为国家,他方为经济实体或其他参加者,则在他国领土上没有事务所、代理处或其他机构用以从事工业、商业或金融活动的一方,不能要求免受所在国法庭的管辖。倘若有争议的各方是国家,或者倘若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则此款将不适用。公约把一国的工业、商业和金融活动均视作“非主权行为”,不能要求司法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