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
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设立的常设机构。为了使公约成员国的责任得到实行,成立了3个机制,即1954年成立的欧洲人权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1959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欧洲部长理事会(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组织公约
《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又称《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向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开放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 。截至2006年8月2日缔约国为46个。它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它规定集体保障和施行《
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及基本自由。公约共5章66条。随着保障人权越来越受欧洲各国重视,半个多世纪以来,公约也在不断更新,自1952年至2003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又先后拟定了《欧洲人权公约》的13项议定书。
组织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设在法国的
斯特拉斯堡,是一个全职的常设性机构。根据第11议定书改革后的欧洲人权法院由与成员国数量相等的法官组成。对于同一国家出任法官的数量并无限制。法官只以个人身份担任职务,并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不能从事任何与其担任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不相称的任何事务。法官任期为6年,在70岁时退休。法院全体会议选举一名法院院长、两名副院长,任期3年。
根据法院规则,法院分为4个庭,其组成可根据地理因素和照顾到性别平衡比例,并考虑到成员国的不同法系。其中两个庭由法院副院长主持,另两个庭由由庭长主持。
内容摘要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如果任何个人、
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宣称一个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是受害者,则法院可以受理该个人、非政府组织、个人组织的申请。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此权利的行使。”但法院受理的条件是该事项已经用尽国内救济方式。《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规定,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法院仅可以处理系在国内的救济方法系已援用无遗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交的。”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法院不应当受理的申请,系事实上已由法院审查过的申请,或者已经提交到另一个国际调查程序或者解决程序,并且没有包含新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匿名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其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是冲突的、明显没有根据的、或者是滥用了其申请权的。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院宣布受理一个申请,则法院应当在尊重公约及其议定书中规定的人权的基础上,在处理相关各方的事项时本着友好解决的精神。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1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有侵犯公约及其议定书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于受害方授予公正的补偿。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6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在任何案件中,缔约国有义务遵守法院对于其是一方的案件的最终判决”,第46条第2款规定:“法院的最终判决应当抄送至部长议会,部长议会应当监督最终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根据《欧洲委员会法》第3条和第8条,部长议会有权解除反抗判决执行的国家的成员资格。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7条
欧洲人权法院还可以提供咨询意见。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47条,在部长议会的要求下,法院可以对于解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法律问题出具咨询意见。 上述意见不应当处理某些问题,如果该问题关系到有关公约第一章和公约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范围,或者关系到根据公约的规定法院和部长议会可能必须考虑的此类程序的结果。 部长议会做出要求法院出具咨询意见的决定,需要议会代表的投票决定,以多数规则通过。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法院规则》第34条规定的正式和工作语言是:
1、法院的正式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2、在对于一项申请做出受理决定之前,公约第34条规定的申请人或者他们的代表的所有信件和请求,如果不是以法院正式语言中的一种书写的,则应当是一缔约国的正式语言的一种书写。
3、此申请人和其代表人关于审理的所有信件和请求,或者在案件宣布受理之后,应当使用法院的正式语言中的一种书写,除非法院主席授权其继续使用缔约国的正式语言中的一种来书写。
4、任何证人、专家、出席法庭的其他人如果不懂两种正式语言中的一种,可以使用他或她的母语。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官应当对口译和笔译作必要的安排。”
欧洲人权法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名,庭长二名,书记官(秘书长)一名,副书记官(副秘书长)一名;四个审判庭,一个大审判庭。每个成员国拥有一名法官,目前共有43名法官。法官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推荐,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同意,任期9年,不可连任。法官以个人名义任职,独立审案,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有损其独立性的其它职务。
法院历史
欧洲人权法院只受理欧委会成员国提出的案件,涉案国家必须是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且已申明完全接受该公约的约束,或就某一案件表明接受法院的审理。
1998年欧洲人权法院改革之前,案件审理程序比较复杂。任何个人、民间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必须首先提交
欧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确定可以受理后,将写出报告提交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讨论。欧洲人权委员会或涉案国如果在三个月内不向人权法院提出审理要求,则由部长委员会裁决。
1994年5月11日开放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规定,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1997年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决定,从1998年11月起正式启动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取消欧洲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公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一个包括涉案成员国法官在内的三人委员会确定是否受理;一旦同意受理,将由包括院长或副院长、涉案国法官(如果该国无法官或其法官申请回避,可指定一名第三国法官代理)在内的七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如有必要,该法庭可以要求由十七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进行审理。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大审判庭可以要求成立法院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改革增强了欧洲委员会在全欧人权事务中的权威性。
欧洲人权法院各法庭的审理结果为终审判决,成员国必须执行,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负责监督。
2022年,俄罗斯国家杜马6月7日几乎一致通过两项法案,结束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的管辖权。法案还必须由总统普京签字才能成为法律。据报道,其中一项法案将把俄罗斯移出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另一项法案把3月15日定为对俄罗斯裁决的终止日期,这意味着此后的任何裁决都将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