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龙
澳门特别行政区前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1956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输工务司司长,2006年12月因涉嫌巨额贪污案被廉政公署拘捕,2009年4月,经澳门终审法院裁定1,滥用职权、受贿、洗钱、财产申报的虚假声明及财产来源不明等81项罪名成立,判处监禁28年半,成为澳门特区政府成立以来因贪腐下台的最高级官员。
人生经历
1956年12月出生于中国澳门,在澳门接受教育。
1982年获台湾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还是澳门大学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1987年加入澳门政府,先后任职于多个政府部门,曾在市政厅担任清洁部部长.。
1992年转至澳门焚化中心暨污水处理站办公室工作。
1998年8月任焚化中心暨污水处理站办公室主任。
1999年12月20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输工务司司长。
2004年12月4日再次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运输工务司司长。
2006年12月7日,澳门特区廉政公署专员张裕宣布,经过严密调查发现,欧文龙涉嫌严重受贿,并进行非法金融操作活动。由于事态严重,澳门特区廉政公署已于12月6日晚上10时,依法拘留欧文龙司长 ,以作进一步调查。国务院2006年12月7日决定:免去欧文龙的运输工务司司长职务 。
2008年1月30日,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判决欧文龙入狱27年。2009年4月22日,欧文龙再审被判入狱28年6个月,罚款24万澳门元。
被控贪污
欧文龙2006年12月被揭发涉嫌受贿8亿元并且被捕。案件于2007年11月5日在澳门终审法院开审,欧文龙乘坐的囚车将由特警押送,法院的保安戒备特别森严。控方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欧文龙共被控76项罪名,包括41项受贿、30项清洗黑钱及2项滥权罪等。另外3项,分别是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发表虚假声明和财产来历不明。其中一项控罪指出,欧文龙任运输工务司期间,涉运用职权,将造价10亿元的「澳门蛋」东亚运动馆,批给商人何明辉的建筑公司,收取3%造价的贿款。欧文龙亦被指控,指示部门加快审批及验收酒店工程项目,涉及威尼斯人度假村及银河星际酒店等。
另一项控罪,指欧文龙在2004至2006年间,运用职权,委任两名朋友,成为澳门电力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但两人都没有足够的学历和经验,更加从来没有出席过公司的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级官员犯刑事罪须直接交由终院审判,意味欧文龙一经定罪,极可能没有机会上诉,其最高判刑为入狱30年。
终审判决
被澳门喻为“世纪巨贪案”的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涉嫌贪污渎职案,08年1月30日下午三点半在澳门终审法院宣判。终审法院裁定欧文龙多项受贿、滥用职权及清洗黑钱与滥用职权协助地产开发商牟取利润丰厚招标案等四十项罪名宣告成立,判处入狱27年、罚款24万澳门元及2亿多元及其他财产与资产都要充公。欧文龙为澳门开埠以来涉嫌贪污渎职受审的最高职级官员。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司级官员犯刑事罪须直接由终审法院审判,且“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澳门终审法院裁定欧文龙76项控罪中有50多项罪名成立,包括40项受贿、13项洗黑钱、2项滥用职权,判处入狱27年及罚款24万澳门元。若欧文龙未能缴交罚款,将转换成6个月徒刑。法官同时宣判欧文龙所收受部份贿款充公,金额涉及2亿多元,以及其在英国的财产全部拨归澳门政府拥有。
五十一岁的欧文龙,被控收取四十一件公共工程专案的回扣,包括与赌场兴建有关的发包契约,几乎澳门回归后的所有大型基础建设都牵涉在内,包括西湾大桥、焚化炉及东亚运动会多个场馆等。总计聚敛个人财富超过一亿美元,相当于他任内全家人所得的五十七倍。
检察官说,欧文龙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名表、珠宝与收藏三百瓶红酒的酒窖。他的若干名至亲家人包括父母在内,都面临不同的贪污指控,而且审判仍在进行中。至于他的妻子陈明锳与另外两名被告则仍下落不明。此外,法院总计传唤逾九十名证人作证。
欧文龙在2006年12月被澳门廉政公署依贪污罪嫌逮捕,2007年11月5日在终审法院开审,经过十四堂聆讯。他第一次出庭就振振有词强调自己依既定程序批准合约,此后每当被问到涉及收贿问题时,便答称“不评论”、“不响应”、“不记得”,甚至“不回答”。
对于这次判决,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只是简单回应说,相信法庭是按照法律,作出合理的裁决。
赃款追回
澳门特区廉政公署09年9月2日公布,涉及欧文龙贪污案在香港的第二笔共值3.3亿港元赃款,预计本月内可以汇入澳门特区政府库房,连同首笔赃款,廉政公署已在香港追回超过3.5亿元赃款。
加刑
因受贿及洗黑钱罪被重判监禁二十七年的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前司长欧文龙,2009年4月22日再度因一宗新的受贿指控被澳门终审法院裁定加刑一年半。
在欧文龙已判决的贪污案之外,澳门检察院经调查再指欧文龙收受商人林伟及建筑商陈连因贿款,在多宗批地及工程批给中大开方便之门。涉案的林伟、陈连因夫妇已弃保潜逃,并被国际刑警通缉。
2009年4月22日由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法官朱健及利马组成合议庭,对欧文龙被控十九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五项洗黑钱罪及四项滥用职权罪作出宣判。岑浩辉在宣判中指出,欧文龙身为特区政府工务领域主要官员,不顾职责义务,无视法规,把行政审批程序变为谋取巨额私利的工具,极大破坏特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判决称欧文龙二十四项贪污及清洗黑钱等罪名成立,四项不成立,连同上一宗成立的罪行,判处入狱二十八年六个月,罚款二十四万元。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表示,欧文龙首阶段监禁二十七年的判决已失效。综合两个阶段审判,欧文龙共八十一项罪名成立,若刑期全数独立计算,欧文龙需合共监禁三百六十八年九个月。但根据澳门法律,数罪并罚刑期上限为三十年,综合首阶段审判,终审法院裁定欧文龙入狱二十八年半。
行为影响
欧文龙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澳门特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了法治制度,充分显示其贪得无厌,疯狂地公然敛财,肆无忌惮,视法律如无物,其故意程度极高,整体犯罪情节相当恶劣。
犯罪次数之多,经历时间之长,前所未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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