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是由从事欧亚系统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团体,2009年4月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民函[2009]115号)正式登记成立,主管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主要职能
系统科学是以系统思想为中心,综合多门学科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科学门类,是20世纪中叶以来发展最快的一门大的综合性科学。它着重考察各类系统的关系和属性,揭示其活动规律,探讨有关系统的各种理论和方法。系统科学的发展和成熟,对人类的思维观念和思想方法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使之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已经广泛渗透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且广泛应用于国防及生产等许多部门。
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精神,广泛联系和团结有志献身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科学家、专家和学者,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实践,发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的优势,集聚吸纳世界创新资源,为促进欧亚地区科学、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以及系统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会员专业背景广泛,涵盖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经济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色十分显著。其中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欧亚科学院和其他国家科学院院士占会员总数60%以上。研究会将进一步发挥其智力资源优势,开展系统科学重点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运用其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并与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术组织一起,为推动民间学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组织结构
领导成员
理事长 蒋正华
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欧洲科学院院士
国际欧亚科学院执行院长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副理事长
王钦敏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工商联主席 副理事长 史培军
史培军
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
吴清玉
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
副理事长 陈烨
欧亚科学院(中国)副秘书长
理事长特别顾问
刘燕华 国务院参事科技部原副部长
秘书长(代)
何建邦
欧亚科学院(中国)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画为序,共11名)
王凤仙 王钦敏 史培军 刘永胜 刘燕华 吴清玉 何建邦 陈 烨 蒋正华 彭公炳 翟立新
组织章程
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Eurasian System Scienc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ESS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欧亚系统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团结有志于献身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发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融合以及科学、技术与工程有机结合的综合优势,促进欧亚大陆系统科学的研究工作,为集聚、吸纳世界创新资源,系统地提升我国创新能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欧亚地区系统科学重点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应用研究;
(二)组织与欧亚地区系统科学研究相关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
(三)推动民间系统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四)运用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开展发展态势评估、战略论证、政策咨询与科技服务,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杂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索取本团体出版物或有关资料的信息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1层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