檐柱是木结构建筑檐下最外一列支撑屋檐的柱子,也叫外柱。檐柱在建筑物的前后檐都有。
物品概述
檐柱是一种建筑构件,是檐下最外一列柱子。宋、辽建筑檐柱由当心间向两边逐柱升高,使檐口呈一缓和曲线,曰“生起”,该法未见汉、南北朝,清已不使用。宋、辽建筑檐柱在前后檐向内倾斜一定量,山面亦向内倾斜,角柱则两方面都有倾斜,称之为“侧脚”,以使建筑有较好的稳定感。元代建筑尚保留此种做法,明中叶已基本不用。
用以支撑屋面出檐的柱子称为擎檐柱。多用于重檐或重檐带平座的建筑物上,用来支撑挑出较长的屋檐及角梁翼角等。柱子断面有圆、方之分,通常为方形,柱径较小。擎檐柱与其它联络构件枋、檐柱、华板、栏杆等结合在一起兼有装修的作用。
假檐柱是专用于转角房的外转交两侧,转间房的外转角两侧开间(即转角进深)大于其余两开间,为解决开间过大而附加的檐柱。假檐柱的高度比一般檐柱要高垫板一份、檩碗一份外施假梁头。如用代梁头,则其高度与其他各檐柱同。
计量与计价
如右图1所示,是檐柱的结构示意图。
檐柱按其柱顶石(或墩斗)上皮量至梁、平板枋或檩下皮,套顶埋下部分按实际计算的长乘以最大截面积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工程量。
檐柱制作、吊装定额以其制作柱规格(柱径在20cm以下、25cm以下、30cm以下、30cm以上)及其体积设项,檐柱制作、吊装按其制作柱规格及其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工程量。
分别套用其制作、安装相应定额项目。
檐柱多种类型,下面将详细的分别叙述方擎檐柱、副阶檐柱、单檐柱和殿身檐柱的计量与计价。
方擎檐柱的计量与计价
于城楼上檐四角屋檐之下,其横截面为方形,用以支承层檐角荷重的柱,明代称方擎檐柱。
方擎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体积以立方米计量。其截面积以与柱础或墩斗接触的底面积为准,柱高按图示由柱础或墩斗上皮至檩下皮。
方擎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以其施作规格(柱径分档:20cm以内、25cm以内、25cm以外)设项,方擎檐柱制作、吊装、拆卸按其施作规格及其体积,分别套用(明清)方擎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相应项目。
副阶檐柱的计量与计价
按其柱形分为圆形副阶直檐柱和梭形副阶檐柱两种,梭形副阶檐柱为有收分之柱,柱身分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杀,中、下段为直柱。明清式称重檐金柱,宋式称副阶檐柱。
副阶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体积以立方米计量。其截面积以图示柱中最大直径为准,柱高按图示由柱础或攒上皮至栌斗下皮。
副阶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以其施作规格(柱形分档:圆形直柱、梭形柱;柱径:63cm以内、70cm以内、75cm以内、80cm以内、80cm以外)设项,副阶檐柱制作、吊装、拆卸按其施作规格及其体积,分别套用(宋)副阶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相应项目。
单檐柱的计量与计价
按其柱形分为圆形直檐柱和梭形单檐柱两种,梭形单檐柱为有收分之柱,柱身分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杀,中、下段为直柱。明清式称檐金柱,宋式称单檐柱。
单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体积以立方米计量。其截面积以图示最大直径为准,柱高按图示由柱础或槽上皮至栌斗下皮。
单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以其施作规格(柱形分档:圆形直柱、梭形柱;柱高分档:4m以内、4—7m、7m以上;柱径:35cm以内、40cm以内、45cm以内、50cm以内、55cm以内、60cm以内、65cm以内、70cm以内、70cm以外)设项,单檐柱制作、吊装、拆卸按其施作规格及其体积,分别套用(宋)单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相应项目。
殿身檐柱的计量与计价
按其不同柱形分为圆形殿身直檐柱和梭形殿身檐柱两种,梭形殿身檐柱为有收杀之柱,柱身分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杀,中、下段为直柱。明清式称外金柱或老金柱,宋式称殿身檐柱。
殿身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体积以立方米计量。其截面积以图示柱中最大直径为准,柱高按图示由柱础或槽上皮至栌斗下皮。
殿身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以其施作规格(柱形分档:圆形殿身直檐柱、梭形殿身柱;柱径分档:45cm以内、50cm以内、55cm以内、60cm以内、70cm以内、70cm以外)设项,殿身檐柱按其施作规格及其体积,分别套用(宋)殿身檐柱制作、吊装、拆卸定额相应项目。
尺寸
檐柱的柱高与柱径
檐柱的高低和粗细,是关系到对一栋房屋的均衡比例,是否失调的美观感受,对檐柱尺寸的确定,宋、清时期各有所不同。
(1)唐宋时期的檐柱尺寸
宋《营造法式》对柱高只述及了“若副阶廊舍,下檐柱虽长,不越间之广”,未涉及具体高度值。但从如右图2所示的数据可知,一般都遵循在“高不越间宽”的原则下,灵活掌握。
对于柱径,《营造法式》卷五述
“凡用柱之制,若殿间即径两材两架至三材;若厅堂柱即径两材一架;余屋即径一材一槊至两材。若厅堂等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短长,以下檐柱为则”。
这就是说按房屋规模大小而分粗细,如果将材槊折算成“份数”(一材=15份,一架=6份),殿间为42~45份,厅堂为36份,余屋为21~30份;而厅堂内柱的高度,要以下檐柱为准加举高而定。
但唐宋时期建筑的最外一排檐柱并不等高,它们是以心间两根檐柱(称平柱)为准,逐渐向角柱方向升高一个距离,宋称为“生起”,《营造法式》卷五述
“至角,则随间数生起角柱。若十三间殿堂,则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十一间生高一尺,九间生高八寸,七间生高六寸,五间生高四寸,三间生高二寸”。
即当心间柱高不动,由次、梢、尽各间,每间生高2寸。
《营造法原》将檐柱称为“廊柱”,一般没有严格要求,厅堂廊柱高,按正开间的八九折计算,殿庭廊柱高,可按正开间面阔;廊柱围径约为正开间的0.16~0.2倍计算。
(2)明清时期的檐柱尺寸
清《工程做法则例》对檐柱高的确定有两种:即按口份和按面阔定高。
①带斗棋大式建筑
从柱脚到斗棋顶按70斗口定高,如九檩单檐带斗棋庑殿
“凡檐柱以斗口七十份定高。如斗口二寸五分,得檐柱连平板枋斗棋,通高一丈七尺五寸。内除平板枋斗棋之高,即得檐柱净高尺寸。如平板枋高五寸,斗科高二尺八寸,得檐柱净高一丈四尺二寸。檐柱净高五十六点八斗口。以斗口六份定寸径,如斗口二寸五分,得檐柱径一尺五寸”。
这70斗口的高度,包括平板枋和斗棋高度(坐斗底至挑檐桁底),平板枋高固定为2斗口(5寸),但斗棋高随使用昂翘数而有高低(一般分单昂、重昂、单翘单昂、单翘重昂、重翘重昂等五种斗棋),如果均按2.5寸斗口材等计算,则檐柱净高如右图3所示(见表中单翘重昂)。
由表中可以看出,檐柱净高平均值为58斗口,为减少不同斗棋计算上的麻烦,梁思成教授建议,带斗棋建筑的檐柱净高,统一按60斗口、柱径按6斗口计算。
②不带斗棋和小式建筑
如九檩大木(无斗棋)
“凡檐柱以面阔十分之八定高低,十分之七定径寸。如面阔一丈三尺,得柱高一丈四寸,径九寸一分”。
由于不带斗棋大式和小式建筑,都不涉及到斗棋问题,因此其檐柱高统一按:带廊者按明问面阔80%定之,不带廊者按70%定之,带前廊无后廊者按75%定之。柱径按面阔7%定之。如面阔为13尺,则柱高=13 X 0.8=10.4尺,柱径=130.07=0.91尺。
以上所述之檐柱高,是针对房屋建筑而言,对于廊亭建筑则不适宜,根据我国古建工作者的经验,亭子的檐柱高:四方亭按0.8~1.1面阔,六方亭按1.5~2倍面阔,八方亭按1.8~2.5面阔。
(3)《营造法原》的廊柱尺寸
《营造法原》称檐柱为“廊柱”,其高按正间面阔的0.7~1倍取定,柱径按其面阔的0.2倍计算其围径。
檐柱的收分与侧脚
为增强整个房屋的稳定性,我国古建筑木构架中的柱子,并不完全上下等粗垂直,而是考虑将柱子的首尾有一定的倾斜,这就是柱子的收分与侧脚。
(1)唐宋时期的柱子收分与侧脚。
柱子的收分是指将柱径制成脚大头小的一种处理,宋称为“杀梭柱”。《营造法式》卷五述
“凡杀梭柱之法,随柱之长分为三份。上一份又分为三份,如拱卷杀,渐收至上径比栌抖底四周各出四分,又量柱头四分紧杀如覆盆样,令柱颈与栌科底相副,其柱身下一分杀令径围与中一分同”。
这就是说,将柱长分成三段,对其上三分之一,再分成为三段,像做拱弧样开始收分,每段各往内收一分,使柱顶直径比栌底四周各宽出四分。另将柱头棱角按4分弧半径,砍做成圆弧状,使柱头与栌科底圆滑连接,如右图4所示。
柱子的侧脚是指在柱子垂直中线的基础上,将柱脚向外移动一个距离,《营造法式》卷五述
“凡立柱并令柱首微收向内,柱脚微出向外,谓之侧脚。每屋正面随柱之长,每一尺即侧脚一分。若侧面,每长一尺,即侧脚八厘,至角柱,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
即指一根檐柱,若柱首不动,在面阔方向(正面)柱脚向山面移动0.01倍柱高,在进深方向(侧面)柱脚向外移动0.008倍柱高。
(2)明清时期的柱子收分与侧脚
明清时期柱子的收分称为“收溜”,侧脚称为“掰升”。柱子收溜很简单,由柱脚向上,大式建筑按0.007倍柱高收分,小式建筑按0.01倍柱高收分。至于掰升按收溜尺寸而定,即“溜多少,升多少”,只正面掰升,无侧面掰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