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激励是利用榜样的力量去激发
罪犯的行为动机,使其在某种内部和外部刺激的影响下,始终维持兴奋状态的心理过程。罪犯作为社会的人决定了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随时就有可能去模仿、学习他人的言行,使自己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工作态度和完成任务的标准,处处以他人的言行来规范和指导。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主要表现是榜样在激励方面具有两个突出的功能。一是比较功能。它能用来作为罪犯个人行为的比较标准,是衡量罪犯个人行为的尺度;二是规范功能。它用来给罪犯个体的行为树立榜样,作出规范的评定。榜样如果能成为罪犯的需要,罪犯就会把自己的行为同榜样的行为习惯进行对照,当发现自己的言行与榜样不符合,就会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矫正。管教干部运用榜样力量去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时,要注意罪犯不同于社会一般人的特点。罪犯是触犯了刑律而又受到刑罚的人。他们过去模仿、学习的榜样往往是社会所不允许的,所以,管教干部在对他们进行榜样激励所提供的榜样,总是与他们过去的榜样格格不入的。因而对罪犯的榜样激励过程也是一个破日榜样立新榜样的过程。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不免要伴随一定的强制措施,使其在一定强制服从下,逐渐“解冻”自己的旧意识,逐渐去模仿新的榜样,树立新的观念,产生新的行为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