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榆林市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最初机构为榆林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隶属于原地区城乡建设局,科级建制。
机关简介
榆林市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最初机构为榆林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隶属于原地区城乡建设局,科级建制。
1990年,成立榆林地区环保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局。
2000年撤地设市后,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2002年,县区环保机构上划市垂直管理,下属单位增至39个。其中,副县级事业机构1个(市环境监察支队),正科级行政机构12个(县区环保局),正科级事业机构26个(市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十二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县区环境监测站)。全市环保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02人,在职466人。其中,市局机关33人,市环境监察支队18人,市环境监测总站65人、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人;县区环保局84人,环境监察大队148人,环境监测站108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核准并监督实施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和危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协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辐射安全规定、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及辐射安全许可审核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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