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应用
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