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
法学概念
概念法学源于德国的潘德克呑法学,尤其是从普希达开始,温特夏德更将概念法学推向顶峰。在法国,以1804年民法典为出发点而兴起的注释学派认为,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均可从民法典求得解决,鼓吹法典崇拜,法典之外无法源。至70年代发展为以法典为中心的概念法学。
概念及渊源
概念法学
困境及出路
对概念法学有多种理解。一是认为概念法学是十九世纪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论方法,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德国形成于十九世纪的法典汇纂体系,也被翻译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学在十九世纪是德国法学的主流学说。
十九世纪晚期,随着利益法学的兴起,概念法学受到批判。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与法典的规定是矛盾的。
一些学者对法典万能论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概念法学开始受到批判的同时,法社会学、利益法学等法学开始兴起。一般认为,二十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流派主要有传统的自然法学、规范法学(概念法学)以及法社会学。
参考资料
China Legal Science.吉林大学.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5 11:44
目录
概述
概念及渊源
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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