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是指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森林区域,并能依赖确定的经营方案和
经营目标开展
森林经营,具有
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在其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通讯基础设施需占用
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需要占用
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