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检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让买方检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借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给予买方以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
检验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取得适当的检验证书,其检验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能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
检验地点也是检验条款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
FOB、
CIF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点一般都不是在货物的装运地点,而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类证书称为商检证书。商品的特性不同,检验的要求及其应提供的商检证书也有所不同。对此,在检验条款中亦应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