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1888-1968),男,籍贯广东
梅县,民国外交官, 曾任法政大学校长、中大法学院院长。
南京国民政府加入经济类公约数量也不多,颇有影响的是《防止伪造货币国际公约》和《
白银协定》。1928年1月10日,国联行政院就前者草案征求中国意见。1929年4月,中国派驻德使馆一等秘书梁龙参加订约大会。该约对中国影响颇大的是第十条,“各缔约国已订或将来所订之引渡条约中应将本约第三条之罪列入引渡罪之内,各缔约国其引渡犯罪人不以缔结条约或相互引渡为条件者,此后承认(于此等国家间)本约第三条所列各罪为引渡罪。引渡之准许应按照各被请求国法律办理。”因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未取消,中国担心对外人执行引渡会有窒碍,“若仅对于无领事裁判权人民执行引渡则颇不公平”。梁龙提出保留意见,但遭英、日、法代表反对,他们“恐大会因此负赞成废除领事裁判权之责任”。梁龙解释并无此意,“且表示不通过,即不签约,始得胜利。”这样,保留条款得以附入议定书中,即在领事裁判权未取消前,中国不负引渡责任。中国加入公约后,积极调整内部法律,以适应公约,如修订国内法律、成立国内反伪造货币机构等。该公约有一定缺陷。梁龙认为,这次大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大多数国家代表担心国际联合会过度干预本国司法权或公约损害本国利益,故使公约中重要问题不能得圆满解决办法,效力大打折扣。不过,该公约毕竟使伪造货币者成为国际共同打击的对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使伪造货币罪犯无处藏身,对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