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滨,男,汉族,1956年4月生,山西孝义人,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人物履历
1974.08—1976.12 山西省孝义县白北关公社桃园堡大队知青
1976.12—1979.08 太原工学院电机系电机专业学习
1979.08—1979.12 留校待分配
1979.12—1984.07 太原工学院电机系教师、系团总支副书记
1984.07—1990.08 太原工业大学团委副书记、书记
1990.08—1991.08 太原工业大学党办主任兼校团委书记
1991.08—1992.12 太原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1992.12—1994.07 共青团山西省委副书记
1994.07—1996.07 共青团山西省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7—1998.03 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务副书记
1998.03—2000.09 山西省忻州地委书记(1995.09—1998.07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7.09—1999.06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9—2001.10 山西省忻州市委书记
2001.10—2003.01 山西省朔州市委书记
2003.01—2006.10 山西省副省长
2006.10—2008.05 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8.05—2008.06 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2014.11 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六大、十八大代表,山西省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党代会代表,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山西省委委员,山西省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七届山西省政协委员、常委,第七届、第八届河北省委委员、常委。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1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1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梁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梁滨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梁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依法双开
2015年1月2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纪委原委员、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梁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与他人通奸。
梁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梁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与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滨利用其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7月21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院长刘敬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受贿一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滨利用其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赵友亭、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职务晋升、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晓霖非法收受赵友亭、程腊生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7万余元。
梁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受贿案,对被告人梁滨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梁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滨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7.91383万元。
辽宁省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梁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认罪悔改,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