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恐怖行为是指以危害人、财产和环境为目的拥有、使用或为了达到此目的威胁使用或企图拥有
放射性物质和
核装置以及破坏核设施的行为。 第59届联合国大会于2005年4月13日一致通过《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对核恐怖行为的定义作出了界定,并要求各国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击核恐怖行为,这是联合国制定并批准的第13项国际反恐公约。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根据本公约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那些制造、参与、组织和策划核恐怖行为的个人能受到惩罚。对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为的个人,各国政府必须予以起诉或将其引渡到别国受审。公约还要求各国为打击核恐怖行为加强情报交流,并加强对本国放射性物质的监管。
根据公约,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管辖,不在本公约管辖范围之内。公约明确指出,本公约不涉及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问题。该公约将在22个缔约国批准后正式生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声明,对联大通过这项国际公约表示欢迎,并称这是防范核恐怖主义多边努力的重要步骤。他说,该公约有助于防止恐怖组织获取对人类最具威胁的武器,并有助于加强国际反恐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