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国家通过审批、颁发和管理核安全许可证对核活动\u6838设施(核电厂)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核安全许可证是国家授权核安全监管机构批准核设施(核电厂)营运组织(许可证申请者)可以从事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特定活动的正式文件。核安全许可证是联系核安全法规与核设施营运组织安全责任的纽带,也是联系核安全监管机构和营运组织的主要方式。
执照种类
核安全许可证的种类 可分为核设施(核电厂)许可证和操纵人员执照两类。
核设施(核电厂)的许可证是按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阶段设置的。只有在获得各阶段的许可证后,才允许进行该阶段特定的活动。
由于各个国家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制度的差异,其阶段许可证的设置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有些国家一个许可证可适用于几个阶段,或者对拥有、使用或转让核材料或核材料运输需另行申请许可证。
许可证格式
因各国的监管体制、许可证制度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法律授权的制定和颁发许可证的机构,许可证件持有的组织或个人,核设施(核电厂)的名称和厂址,许可证件所批准的活动,有效期限,许可证限值和条件等。
许可过程
许可过程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审评、颁发和管理。申请:核设施营运组织(许可证申请者)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申请,并提供安全分析报告等资料。审评:核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对申请的审查和评价并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颁发许可证:如审评结果认为申请符合法规规定的核安全要求,则颁发附有限值和条件的许可证件,允许从事所批准的活动。许可证管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性检查、审查或评价,检查核设施的安全状况及许可证条件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改进,或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以及许可证条件可以按法规规定的程序作一定的变更。
制度内容
中国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
核电厂(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可分为核电厂设施和人员两大类,详见下表:
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 根据中国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国家核安全局的《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准书》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营运单位申请的厂址。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指申请或持有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如系统手册、设计报告等)。国家核安全局审评通过后,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方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注。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安装完毕,经过运行前试验后进入首次装料阶段。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核安全局审评通过后,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批准首次装料,许可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以及为期12个月的试运行。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完成首次装料、临界和提升功率,经试运行12个月后可以申请正式运行的许可证。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申请书》,《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计划书》,经审评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临时),许可开始进行核电厂退役活动。核电厂退役完成后,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该核电厂才正式退役。
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高级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核电厂每个运行班组中必须至少有三个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核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评、颁发和中止或吊销
许可证的申请、审评和颁发 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安全分析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确认接受或不接受该项申请。如确定接受该申请,随后即应组织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机构实施技术审评。技术机构经过审评,最终提出技术审评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同时还应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核电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核电厂所在地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征集提出。技术审评报告经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和咨询,由国家核安全局在考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技术审评报告和颁发许可证件。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图。
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评 审评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①在批准厂址时,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②在批准建造许可证时,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安全原则和承诺;③在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前,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④在颁发运行许可证前,审评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认修订过的运行工况和运行限值及条件;⑤在颁发退役批准书时,审评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许可证的中止或吊销 对拒绝执行核安全规定或严重违章操作致使核电厂损坏或功能失常而造成长期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对现场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适当的放射性危害时,将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1:28
目录
概述
执照种类
许可证格式
许可过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