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交易业务指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
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
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简介
柜台交易业务是完善证券公司基础功能的一个重要创新业务,于2012年12月份启动试点。
市场定位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明确定位于私募市场,是证券公司发行、转让、交易私募产品的平台。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初期配合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以销售和转让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代销金融产品为主。
目标客户
柜台交易客户以机构客户为主,各证券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柜台交易适当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并通过建立客户分类和产品风险评级制度,实现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和不同风险级别的产品之间的匹配。
交易
柜台交易业务将以协议交易为主,同时尝试开展报价交易或做市商交易机制。交易产品种类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且多为券商自己创设、开发、管理的金融产品。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试点期间,将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各公司均把柜台交易纳入公司整体风险控制体系,针对柜台交易市场特有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从制度、组织、技术等方面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按柜台交易市场前、中、后台分离制衡原则,建立了相对集中的动态管理体系。
开展进程
2012年12月21日,中证协公布首批参与试点的券商,有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申银万国、中信建投、
广发证券、兴业证券等7家。
2013年2月5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二批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券商名单,这8家券商为招商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金、山西证券、中银国际、长江证券和齐鲁证券。
新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 银行2016年2月 14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正式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办法规定,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以及经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是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 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办法规定,开办机构应当将与柜台债券相关的披露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通过网点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向投资者传递。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提示本息兑付条款及与还本付息有关的附加条款、额外费用、税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揭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