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施耐庵 《水浒传》第四十九回:又仰山前山后里正之家,也要捕虎
文状,限外不行
解官,
痛责枷号不恕。
明 黄瑜 《双槐岁钞·石主事捄师》:“ 李祭酒 时勉 忤
权 珰王振 ,枷号於监前。”
《清史稿·仁宗纪》:“刑部疏,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 ,蒙混捐保职官。得旨:枷号两个月,
遣戍 黑龙江 。”
明朝创设的一种耻辱刑。 枷:一种方形木质项圈,以套住脖子,有时还套住双手,作为惩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的重量从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刘瑾)。戴上最重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后来也从耻辱刑演变成了致命的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