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炎二年(1128年),状元及第,授
河南府推官;绍兴五年(1135年),擢左议郎、漳州通判,主管学事兼劝课农事。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除广东东路转运判;绍兴三十年(1160年)四月,奉敕特授
江西南路转运判官;绍兴三十一年初,敕授
朝议大夫,十一月兼
劝农使;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迁授
左司郎中,权同知
枢密院事,检详诸房文字事,加
朝散大夫;
隆兴元年(1163年)二月,诰依前职,兼管两浙安抚使、马步都总管,六月又兼知太平州(今安徽省当涂县);
乾道元年(1165年),授
中书门下检省诸房公事;七月,除
户部侍郎、给事中;二年(1166年),除
右谏议大夫,赐
紫金鱼袋,以铜钱多入北境,请禁之,即蜀中取铁钱行之淮上;五月,特授左
中大夫,
同知枢密院事,兼权
参知政事(丞相),弹劾
叶颙之子贪赃不实,免去宰相之职;
淳熙元年(1174年)二月,授左中大夫、
龙图阁学士;四年(1177年)五月,进封侯官县开国伯,加食邑三百户。六年(1179年)二月,除
端明殿学士、太子太保,食邑九百户,赐绣座、珍宴、
车服,追赠三世,恩任二世;淳熙六年(1179年),致仕后,与其胞弟林安世、林居广,共建
十四门桥和
超山寺等,造福桑梓。
相关事迹,可见《
三山志》卷之二十六,人物类一;《闽都记》卷之十九,151页记载;《
闽侯县志》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