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金
林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建立的专用基金
林业基金是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建立的一种专用基金。根据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议》设立。其来源包括:(1) 国家对林业的基建投资、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林业的财政拨款;(2) 银行贷款;(3) 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基本折旧基金;(4) 从木材、竹子和其他林产品售价中征收的育林费;(5) 其他林业收入。其使用范围是林业基本建设支出;培育森林和保护森林的费用支出;伐区延伸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林业教育和科研支出;改善林业职工的文化生活福利设施的支出。
基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用于营林的资金;
(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各级林业部门安排的造林投资;
(三)各级林业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各级林业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开发、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益;
(五)县林业部门从支付给林农木材收购价款中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于林农没有更新造林,不退还给林农而由林业部门统一用于造林的资金;
(六)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超过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所得税)增盈部分或亏损包干基数减亏额分成部分,按比例提出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
(七)其他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作为林业基金的收入。
使用范围
(一)林木的培育、垦复、改造;  (二)营造大面积用材森;
(三)森林采伐的迹地更新;
(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五)营造速生丰产林。
基金用途
林业基金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性林业的,实行有偿周转使用,限期回收,并取得积累;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收益的营林支出(如护林防火等),实行无偿使用。各级财政拨款用于营林的资金,由林业部门建立有偿回收制度,回收的资金继续留给林业部门周转,用于扩大营林再生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9 17:20
目录
概述
基金来源
使用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