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 民健康 ,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于2009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并于2010年3月1日施行。 2019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因此,禁止吸烟场所不仅禁止点燃烟草制品和吸传统卷烟,也禁止吸电子烟。
条例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六条 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要求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室)。
限制吸烟的具体期限和吸烟区(室)的设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
第七条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其张贴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第十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相关引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以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烟草制品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学生吸烟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等部门负责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上述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控烟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加强控制吸烟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控烟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条例
2018年1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发布一则公告:公开征求《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草案)意见。
2018年5月15日,杭州市人大官网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公告。在这份公开的草案文本中,此前有关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内容不见了,代之的依旧是原条例中,列举出9大公共场所允许设置室内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2018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场所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
修改决定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控烟工作持续、扎实推进,公共场所“二手烟”的危害明显减少,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烟工作的需要,例如单部门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控烟工作涉及行业多、领域广、执法难的现状,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执法效果不佳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联名提出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以加大控烟力度。控烟专业人士和监督主管部门也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控烟工作及健康杭州建设。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二)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去年以来,市卫生计生委对原《条例》施行以来的情况,包括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多次组织召开控烟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座谈会就我市控烟现状进行研讨,分析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充分开展调研工作。1月,为更好地学习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赴深圳进行调研学习,研究国内外先进城市的控烟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内外控烟工作成熟的经验做法。三是专题协调要点。针对此次修改涉及的禁烟范围、适用范围等重点问题,专门组织餐饮、宾馆、商超、机场、火车站等各行业代表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针对修改涉及的执法模式等难点问题,专门召集市场监管、交通、安监、公安、园文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市“两会”期间,通过“我们圆桌会”栏目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和当地场所单位的意见;先后通过杭州政府法制网、杭州政府门户网、市法制办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意见,提出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希望我市根据《公约》第八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在召开座谈会过程中,一些场所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控烟的重点是宣传和执法监管,原《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范围已经基本能够保证他人不受二手烟的危害,关键问题是宣传和执法效果、法律责任的落实。虽然国内已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了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考虑到条例执行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经反复研究,将本次修改的重点定为解决执法难、法律责任过轻和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杭州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公共场所多处于农村,当时我市农村地区群众对于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社会习俗的改变需要一定过程,执法力量也存在不足,因此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其适用范围定为“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现今社会整体控烟力度加大,人们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识提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控烟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修改后《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第二条)。
(二)确立多部门控烟执法模式
目前我国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工作主要有以北京、杭州等为代表单一部门执法和以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多个部门共同执法两种模式。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民航、网吧等场所控烟实行多部门执法。由于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多,原《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在执法效果、监管力度上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目前,我市从事公共场所控烟执法的人员仅为30人左右。由于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我市8年来公共场所控烟的执法罚款额仅为82万元,处罚力度远低于上海、深圳等采用多部门执法体制的城市(深圳2014-2017年控烟执法罚款达240万元,上海2017年上半年控烟执法罚款达168万元),客观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效果也难以提升。此外,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应有更强的执法保障,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成功经验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的模式,部门监管职责具体划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予以细化。
(三)完善了行政处罚条款
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原《条例》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1)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才可罚款五十元,调整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同时罚款五十元,拒不改正的则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十九条);(2)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的,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同时罚款;罚款金额从五百到二千元调整为二千到二万元(第二十条)。此外,还对吸烟区吸烟点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在无烟日售烟、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将新型卷烟纳入控烟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共场所禁烟力度的不断加大,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正在快速兴起。对此,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任何形式的烟草使用都有害健康,包括使用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澳门新修订的《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电子烟违法。为确保立法的前瞻性,此次修改将有害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并明确了吸烟的定义“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条例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经过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控烟工作持续、扎实推进,公共场所“二手烟”的危害明显减少,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烟工作的需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联名提出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以加大控烟力度。控烟专业人士和监督主管部门也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控烟工作及健康杭州建设。
条例修订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18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还通过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赴区、县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征求部分政协委员和专家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就条例草案修改中的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2018年8月3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8月21日,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原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杭州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公共场所多处于农村,当时我市农村地区群众对于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社会习俗的改变需要一定过程,执法力量也存在不足,因此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其适用范围定为“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现今社会整体控烟力度加大,人们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识提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禁烟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修订后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
(二)严格规定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场所范围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涉及面比较广,受到媒体、社会各界关注。为顺应控烟工作发展趋势,履行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回应各方关切,此次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场所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同时,考虑到现实情况并有利于操作,限制吸烟场所也需要时间转变经营方式,条例在明确规定室内全面禁烟的前提下,对部分限制吸烟场所设置过渡缓冲期。期限届满,也要实现全面禁烟。
(三)确立多部门控烟执法模式。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多,原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在执法效果、监管力度上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由于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客观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效果也难以提升。此外,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应有更强的执法保障,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因此,条例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成功经验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的模式,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并规定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多部门的控烟工作。
(四)加强控制吸烟措施和行政处罚力度。为加大控制吸烟力度,保证实施效果,一方面,条例增加了控制吸烟措施,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控制吸烟公益宣传,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有关活动。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等。另一方面,条例还加大了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请予审议。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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