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历
曾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有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0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经审查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有明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检方指控
检方指控,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有明利用担任姚叶和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副处长、处长,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4万元,以及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元。杨有明还利用担任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价值人民币40.98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案发后,杨有明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上缴赃款306.38万元。
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28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有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接受礼金。杨有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有明开除党籍处分;经自治区监察厅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杨有明行政开除处分;收缴杨有明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有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1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有明受贿一案,杨有明被控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杨有明刑事责任;对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杨有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属自首。
庭审中,杨有明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认为杨有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杨有明减轻处罚。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一审获刑
2017年3月21日,记者从石嘴山市检察院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杨有明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杨有明非法所得价值306.38万元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