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
沈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
明·
沈榜《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
《
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明之一条鞭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