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
李鹏新,男,汉族,1960年12月生,山西神池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6月开除),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人物履历
1977.12-1979.09 青海省德令哈农场中学教师
1979.09-1983.08 青海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08-1983.09 青海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培训班学员
1983.09-1984.04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多彩公社党委秘书
1984.04-1985.12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当江乡副乡长
1985.12-1990.01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0.01-1991.01 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1.01-1991.11 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1.11-1997.01 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01-1999.11 共青团青海省委书记(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09-1999.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9.11-2001.01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
2001.01-2005.08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1998.09-2001.07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5.08-2007.01 青海省委常委、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
2007.01-2011.10 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10-2016.0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09-2016.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10-201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6.11-2017.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7.03-2021.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十九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2022.01)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2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4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6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鹏新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10:49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