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谦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党组成员
李谦,男,汉族,1960年3月生,河北晋州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6.03——1978.12,河北省晋县万庄村知青;
1978.12——1986.07,河北省军区教导大队学员、深泽县人民武装部干事;
1986.07——1988.11,河北省深泽县委办公室资料员、副组长、组长;
1988.11——1989.03,共青团深泽县委副书记;
1989.03——1989.12,河北省石家庄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1989.12——1992.12,河北省石家庄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副处级秘书;
1992.12——1995.02,河北省赵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其间: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7.01,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其间: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1997.02,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7.02——1998.01,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8.01——2000.11,河北省新乐市委书记(其间:1997.09——2000.01,在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1——2001.03,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区委书记;
2001.03——2001.07,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书记;
2001.07——2006.03,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03——2008.07,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党组副书记;
2008.07——2009.11,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党组副书记,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党工委书记(兼) ;
2009.11——2009.12,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工政府常务工作)、党组副书记,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党工委书记(兼) ;
2009.12——2010.0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党工委书记(兼);
2010.01——2010.1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党工委书记(兼);
2010.11——2012.12,河北省保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2.12——2017.03,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17.03——2017.04,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衡水市委书记;
2017.04——2019.09,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第八届、第九届河北省委委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河北省人大代表(2020.09终止),潴龙河河长(安国市军诜村至高阳县大教台村,91公里),赵王新河河长(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42公里)。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8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李谦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辞去代表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谦辞去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谦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安排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甘于被“围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
李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谦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李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48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谦受贿案,对被告人李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承揽、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48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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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