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荐国,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湖南衡东人,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
人物履历
1983.07—1984.07 衡阳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科干事
1984.07—1985.08 衡阳师范专科学校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5.08—1987.05 共青团衡阳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87.05—1989.01 共青团衡阳市委研究室主任
1989.01—1992.10 共青团衡阳市委青工部部长
1992.10—1995.11 共青团衡阳市委副书记(其中1994.03—1995.11挂职任衡南县副县长)
1995.11—1996.06 共青团衡阳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6.06—2000.02 衡阳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2000.02—2002.08 衡南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2.08—2006.09 衡南县委书记
2006.09—2011.09 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1.09—2013.03 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2013.03—2015.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15.03—2015.04 娄底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提名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
2015.04—2015.05 娄底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5.05—2016.03 娄底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6.03—2017.01 娄底市委书记
2017.01—2019.12
娄底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9.12—2020.09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
党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届湖南省委委员,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20年6月10日,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免去李荐国同志的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职务。
决定逮捕
2020年12月22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荐国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荐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1年4月2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梦晋担任本案审判长,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4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荐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李荐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依法双开
2021年5月31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一届省委委员、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荐国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情,串供和伪造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荐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践踏法律,为官不廉,家风不正,亲清不分,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处分,一并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21年7月14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荐国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的处分。
官方通报
2021年9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对8起行贿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有衡阳万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峰单位行贿案。2016年至2019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曹峰向娄底市委原书记李荐国提出请托,李荐国通过向有关负责人打招呼,为衡阳万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医药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至2020年,为感谢和继续求得李荐国的帮助,曹峰以送现金、“干股”等方式送给李荐国财物共计千余万元。2020年11月,曹峰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荐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2月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4月,湖南通报7起省管“一把手”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有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为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牟利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和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2016年至2020年,李荐国担任娄底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其妻子马某、胞弟李某某、特定关系人曹某某在医药销售、工程承揽、融资业务等事项中“提篮子”打招呼、提供帮助,伙同3人收受巨额贿赂。2006年至2020年,李荐国与马某违规投资酒业、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多个非上市公司,安排特定关系人曹某某代持股份并担任公司高管,获取巨额利益。李荐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李荐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1年10月,李荐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被告人李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荐国的违法所得21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4万元,其中600万元未遂。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荐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荐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李荐国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荐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