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1962年5月29日—2003年11月13日),祖籍
山西大同,
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2002年8月30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真
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真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真,祖籍
山西大同,1962年5月29日出生在塞外山城
张家口市一个干部家庭。1979年9月中学毕业后考入了张家口
柴沟堡师范学校,两年后被分配到
涿鹿县某中学担任物理教员。李真厌倦枯燥无味的教师工作,后在家人的帮助下,于1982年3月调入张家口市某研究所,后又成为张家口市计委的一名干部。
为了在仕途上能够尽快腾飞,李真通过关系伪造了干部档案:本来自己是个
预备党员,却摇身一变成了正式党员;行政职级本来是个科员,但干部履历表职务一栏里却变成了正科级。
1989年7月,李真如愿以偿地调入了省企业投资总公司。1年零4个月后,他又一跃而成为程维高的秘书,半年后升任副处级秘书。1992年6月,李真又改任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同年12月升任正处级秘书。1993年6月,改任省委办公厅秘书,1994年12月被任命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随着职务的升迁,伴之而来的是不择手段的攫取,从李真就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到被任命为省
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的7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多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万余元。其涉案犯罪数额之巨大,居建国以来河北
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之冠。
2000年2月17日上午9时,中纪委领导在听取了办案人员有关李真涉嫌受贿问题的汇报后,果断决定:商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李真受贿问题立案侦查。
2000年3月30日下午,专案组领导在“两规”李真的地点,向李真宣布了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
2002年6月,李真等人受贿、贪污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由唐山、石家庄、
邢台、衡水、
廊坊、张家口等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抚宁县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2002年8月30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真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真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10月9日上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市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终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2003年11月13日早上7点40分,河北省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内,李真的家人被分别安排与李真见了面。8点10分,在向李真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裁定书后,开始验明正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