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
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
李玮,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山东济南莱芜人,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山东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9-1983年就读于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专业,1983年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历任莱芜钢铁总厂财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莱钢股份公司财务部主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2000年9月~2002年9月,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2002年9月~2004年3月,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4年3月~2007年9月,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年7月~2008年4月,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4月,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省管企业正职);
2019年4月,任鲁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22年1月,任政协第十二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4月19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10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玮从未真正树牢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长期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贪婪无度,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股份购买、贷款办理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玮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11月,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玮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李玮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开庭
2025年4月1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玮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贪污罪。2007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玮利用担任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03.8654万元人民币,其中40.51万元未实际占有。
二、受贿罪。2003年6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李玮利用担任鲁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股份购买、贷款办理、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98万余元,其中2400万元未实际取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玮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最新修订时间:2025-04-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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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