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国
黑龙江省肇源县委原书记
李延国,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大庆市肇州县,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原系中共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委员会书记。
人物履历
2002年10月23日,任肇州县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2006年12月04日,任肇州县纪委书记;
2009年06月18日,任肇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
2010年02月04日,任肇源县县长;
2011年11月03日,任中共肇源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03月05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国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延国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延国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李延国违法所得西服一套,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李延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17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延国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04 19:44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