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文,男,1958年11月出生,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无棣县人,1982年1月从
山东矿业学院煤田地质与勘探专业毕业,1998年10月至2002年7月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先后完成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进修和矿业工程专业学习,获得工程硕士学位。曾任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
经查,李学文在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失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李学文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审议并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李学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1月1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文(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30日在芜湖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李学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学文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6713.2万余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学文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