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奇(1923年9月29日~2014年1月11日),陕西省神木县沙峁镇石角塔村人,1936年2月参加陕北红军,同年5月加入共青团,1937年2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中共甘肃省委原书记、甘肃省原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共第十二、十三届中央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人物经历
1929年秋至1935年,在当地小学读书。
1936年2月,参加陕北红军,5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不久转为
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先后担任少先队全区总队长、共青团神木二区区委书记。
1937年至1943年,先后担任神府分区抗敌后援会秘书、子长县青救会组织科长、盐池县青救会主任、三边地委青救会主任。
1944年至1949年,先后担任吴旗县委副书记、游击队队长,安边县委书记兼武装大队政委。
1949年9月至1954年秋,先后担任宁夏省中宁县委书记,中共宁夏省青年工作委员会书记,共青团宁夏省委书记兼宁夏师范学校校长,宁夏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宁夏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1954年秋至1963年4月,先后担任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党委第一副书记、副经理(1955年9月至1957年底,在苏联莫斯科有色金属学院冶金专业学习),经理兼白银市委书记处书记。
1963年5月至1978年底,被错误处理,在白银公司石灰厂、农场等处劳动改造。
1979年3月,“白银案件”彻底平反,担任甘肃省轻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2年9月,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委员。10月,担任中共甘肃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1983年3月至1990年11月,担任中共甘肃省委书记、甘肃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政委。
1990年11月至1993年底,担任中共甘肃省顾问委员会主任。
1993年1月,当选为八届全国政协常委。
1998年3月,当选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3年12月离休。
是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中共十四大至十八大代表。
主要贡献
在他担任甘肃省委书记八年期间,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农业连续八年获得丰收,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经济长足发展,中部干旱地区20个县基本实现了温饱。为老、少、高寒、阴湿地区26个县实行扶贫攻坚,为定西地区水土保持、兰州南北两山绿化、景电二期、引大入秦工程、白银公司二次创业、金川公司二期工程等许多大事、实事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陇原大地和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人物逝世
2014年1月11日,中共甘肃省委原书记、甘肃省原顾问委员会主任李子奇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上海逝世,享年91岁。
李子奇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以不同方式表示慰问和哀悼。